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抗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858號抗告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抗告人 袁靜如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抗告人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抗告人 謝諒 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陳鄭垚 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0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袁靜如對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000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其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聲請業經本院另以106年度台聲字第434號裁定駁回,該裁定並經於民國107年8月27日為公示送達,於同年00月00日生效,有本院公示送達公告足稽。
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據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提起民事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認其抗告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至抗告人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金獅私人有限公司、謝諒獲非受原裁定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渠等對於原裁定提起抗告,亦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傑夫
法官盧彥如法官周玫芳法官林麗玲法官黃莉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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