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0號聲請人檢察官朱啟仁受刑人施慶忠上列受刑人因犯__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__年度執聲字第__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__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__前犯__罪,經__判處有期徒刑__年__月確定後已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日期轉換■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佩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佳慧中華民國100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