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號抗告人 侯尚余 原名 侯仁彗 .
侯蘐薇 原名 侯香如 ).相對人 吳黃瓊英
吳賢寬 上列抗告人因與吳黃瓊英等間對於原法院駁回不合法抗告之裁定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所為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如係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而抗告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等就其與相對人間返還租賃物事件中反訴請求地上權登記,經原法院以裁定命繳納反訴裁判費,抗告人等繳納後以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請求返還溢繳之反訴部分裁判費經原法院以抗告逾期而裁定駁回,抗告人等不服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不合訴訟救助之要件駁回其等聲請,因該裁定不得抗告,抗告人等聲明不服,而提起抗告。參酌上開規定應認係就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故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張世展法官蘇重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書記官陳嘉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