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20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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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訴字第2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2090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蘇大元選任辯護人張右人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王文弘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大元、王文弘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查上訴人即被告蘇大元、王文弘因販賣第二、三級毒品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並於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第一次延長羈押,至一百年三月二十五日止,二個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經審理後,認上訴人即被告蘇大元、王文弘確有販賣第
二、三級毒品之犯行,於一百年二月十六日分別判處罪刑,並各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八年、五年。衡諸上訴人即被告等已受重刑之諭知,故其逃匿以規避將來刑罰之執行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確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情形。是本院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一百年三月二十六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黃仁松法官王義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