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3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荊睿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0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被告荊睿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毒品案件,經桃
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598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檢察官撤銷,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有上開案卷在案可憑。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桃
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桃園地檢署贓物庫收件)在卷可稽。
三、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殘渣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毒品而併予沒收銷燬。至檢驗取樣之部分,因鑑驗後已用罄滅失,自無庸併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翁健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雨涵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㈠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1.34公克;驗餘淨重1.30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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