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23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睿洋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睿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睿洋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8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6年10月1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12年9月1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本院為上開應執行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2年9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80031號函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另就假釋之聲請是否合於法律規定,此專係法務部矯正署之權責,非本裁定之審認範圍,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羅杰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哲霖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