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司調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司調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世陽 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聲
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或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許世陽等人應就被繼承人
許朝卿 所遺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
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云云。惟經本院於民國(下同
)109年1月9日檢附聲請人之民事調解聲請狀繕本,通知相
對人應於109年1月30日前陳明有無調解之意願,相對人迄未
見回覆,有送達證書3件在卷可憑,已難期待相對人有到院
調解可能。從而,揆諸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
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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