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簡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簡字第1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金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志鈴 間因108年度屏簡字第137號遷讓
房屋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1月2日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