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971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叁拾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伍佰叁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美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