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8年度虎小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虎小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貳拾伍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蔡碧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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