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95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9563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98年度北簡字第9563號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二人住所地在桃園縣○○鄉○○路○○○巷○弄○○號
;居所地依其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所載於苗栗縣南庄鄉蓬萊
村78之1號,又本件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之本票無票據付款地
之記載,雙方亦無合意本院管轄之約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湯千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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