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48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481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五日上午九時
二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陶亞琴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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