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小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小字第701號
原   告 丙○○
           (現另案羈押於台北監獄)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
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
程序。又按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但已
向法院 陳明 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8第1項、第436條之16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因被告侵權行為,致原告受有新台幣(下同)
00000000元之損害,並陳明先就其中10萬元範圍提起本件訴
訟請求被告賠償,其餘另行起訴等語,有民事起訴狀在卷可
稽。則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顯係為適用小額程序
而為一部請求,且其已陳明就其餘額另行起訴請求,與上開
規定不合,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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