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9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99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謙慧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謙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吳謙慧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民國100年11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3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吳謙慧前於㈠99年間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緝字第22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嗣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439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併宣告緩刑4年確定;㈡又於100年間復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557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1年2月、7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前揭㈠所示緩刑宣告嗣經本院以100年度撤緩字第323號裁定撤銷,並與㈡所示之刑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5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100年11月24日入監執行後,縮刑期滿日期為103年9月14日。現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3月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慧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建華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