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83號
調解筆錄原告 邱迎瑞 原告 劉展佑 法定代理人 劉華光 被告 溫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83號因103年度審交訴字第17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蘇揚旭書記官黃頌棻調解委員陳爍憲朗讀案由
原告邱迎瑞原告劉展佑法定代理人劉華光被告溫莉莉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邱迎瑞原告劉展佑法定代理人劉華光被告溫莉莉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邱迎瑞新台幣(下同)壹拾伍萬元(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其中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由被告領取)。
二、被告願給付原告劉展佑壹拾伍萬元(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其中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由被告領取)。
三、給付方法:被告願於民國(下同)103年3月13日給付原告二人完畢,以上金額原告邱迎瑞指定匯入中華郵政臺北六張犁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戶名:劉展佑帳戶;原告邱迎瑞指定匯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雙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邱迎瑞帳戶內。
四、原告二人表示願寬恕被告之行為,於103年3月13日收到上開款項後,原告二人再具狀撤回本院103年度審交訴字第17號過失傷害部分,另有關被告肇事逃逸部分請求法官從輕量刑,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
五、被告當庭向原告二人鞠躬道歉與致謝。
六、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七、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邱迎瑞原告劉展佑原告法定代理人劉華光被告溫莉莉調解委員陳爍憲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黃頌棻法官蘇揚旭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