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22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洪德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擔保債務,於民國(下同)102年9月1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6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以擔保債務人日月興商行即 謝素卿 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票款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又聲請人執有債務人日月興商行即謝素卿分別於⑴102年1月24日與關係人 洪芝逸楊竣淯 共同簽發,票面金額4,488,000元,到期日為102年11月28日之本票乙紙;⑵102年9月18日與關係人 洪漢中洪德峰 、洪芝逸共同簽發,票面金額5,609,000元,到期日為103年1月20日之本票乙紙。
詎經屆期提示,各計尚有2,088,000、4,590,000元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及關係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103年9月16日寄存送達於債務人日月興商行即謝素卿,於同年月30日送達於相對人洪德昇、關係人洪漢中,於同年10月2日寄存送達於關係人洪德峰、洪芝逸、楊竣淯,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渠等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表:(土地)103年度司拍字第122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鎮○○○段│柳子溝│892│旱│00│20│00.00│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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