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53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5349號
原   告 星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魁
訴訟代理人  張家賓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昌 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提解被告 邱昌應 費用新臺幣
貳萬捌仟玖佰柒拾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
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
,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邱昌應另案於臺灣泰源技訓所執行保安處分
中,有全國前案資料查詢表可參,為行言詞辯論需要,應命
原告預納被告邱昌應提解費用新臺幣28,970元。爰依首揭法
條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預納提解
費用,以提解被告邱昌應出庭。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鄭佾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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