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員補字第77號
原 告 謝銘峰 即允耐工程行
原告與被告合虹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其訴訟標的金
額經核定為新台幣205,000元,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2,210元,未
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