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24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8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貳貳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戒毒偵字第
575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2228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海洛因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列為第一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
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4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1項及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上開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0.2228公克)之鑑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等情,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97年3月5日出具之航藥鑑字第0971220號毒品鑑定書1紙(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1847號偵查卷宗第51頁)在卷足佐,自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無疑,為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有理由,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煥堂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