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7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712號聲請人 魏筱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2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胡宏文┌───────────────────────────────┐│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222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亞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0│股票│1│1000│├──┼──────────┼────────┼──┼──┼──┤│002│亞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0│股票│1│1000│└──┴──────────┴────────┴──┴──┴──┘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