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65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6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656號聲請人 王龍發 訴訟代理人 王明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21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胡宏文┌─────────────────────────────┐│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210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1│1000│├──┼────────────┼───────┼──┼──┤│002│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0│1│1000│├──┼────────────┼───────┼──┼──┤│003│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0│1│1000│├──┼────────────┼───────┼──┼──┤│004│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502│└──┴────────────┴───────┴──┴──┘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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