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43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三六四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六七九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共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陳列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壹、甲○○明知附表壹「受侵害歌曲曲名」欄所示歌曲為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納公司〕、 福茂 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茂公司〕、 博德曼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博德曼公司〕、 滾石 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滾石公司〕、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科藝百代公司〕、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環球公司〕、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魔岩公司〕享有著作權之著作〔詳如附表壹〕,竟與年籍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子基於意圖營利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犯意聯絡,由該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於八十九年五月十四日晚上六時許,以日薪新台幣〔下同〕壹仟元,僱用甲○○將附表壹所示重製上開華納公司等如附表壹「受侵害歌曲曲名」欄所示歌曲之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物─音樂CD光碟,陳列在臺北縣永和市○○路○○○號前其所擺設之攤位,圖以每張新台幣〔下同〕捌拾元之價金販賣重製上開歌曲之盜版音樂CD光碟與不特定之顧客,侵害華納公司等之著作權,惟未及出售,即於同日晚上六時二十分許,在上址經警查獲。
貳、案經華納公司、福茂公司、博德曼公司、滾石公司、科藝百代公司、環球公司、魔岩公司訴由臺北縣警察局永和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訊據被告甲○○,供稱:「我沒有交易行為,東西不是我的,我本來是要打工,我老闆都未碰到,我也沒有在那裡整理攤位,是警察要我去的,cd也是警察要我保管的。」、「〔扣案之CD〕我因為修理我家的水管把cd放在地下室,現已不見了。」、「我覺得我無辜。」〔參見本院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審判筆錄〕、「我沒有賣扣案CD,CD不是我的。」、「〔扣案之CD〕警察給我帶回去,放在地下室,結果現在不見了。」、「〔扣案物品清單所載物品〕確實當時有扣到這些東西。」、「〔扣案之CD〕因為我家無法擺,我沒有經驗,我以為放在地下室不會掉。」、「〔案發之際〕沒有〔在現場擺設CD攤位〕,我剛到就被抓。」、「我沒有擺設,我剛到而已。」、「〔扣案之CD〕我放在我家地下室,我回去看,已經不見了,警察沒有告訴我要保管,我不懂所以才掉。」、「...我說我要打工,該人〔指事實欄所示年籍姓名不詳之成年人〕叫我去的,我沒有說我賣,我還不知老闆,如何賣?」、「...東西不是我的,我如何違反著權法。」、「我剛到就被抓,我沒有擺設攤位。」〔參見本院九十年三月十七日審判筆錄〕、「我那時是打工,我不知他是賣盜版的cd,我也不知到該老闆的姓名。」、「我去時,cd就放在那兒,我當時就在附近等老闆,我當時身上連一毛錢都沒有,我連老闆是誰我都不知道,我在等時,警察就來,要我給他證件,警察說是有人檢舉的,所以才去查,我在警局等半天也沒有碰到人。」〔參見本院九十年二月七日訊問筆錄〕、「我原本要打工,我不知那是賣cd,我去,警察就來,我原本兼家教,我現在銘傳就讀。」、「我不是〔老闆〕,我是以電話跟老闆聯絡,老闆要我去樂華夜市攤位等他,警察就來。」、「我沒有〔擺設cd〕,我去時就擺好,警察叫我收收,我就收收。我在作警訊筆錄時,也沒有任何人來警局告我。」、「我是從網路上看到的電話,我也還沒有遇到要請我打工的人,警察就來了,我是看網路bbs上的電話,我才打過去的,所以不知道老闆的年籍,我就是為了要讀研究院〔所〕所以才想去打工的...」〔參見本院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訊問筆錄〕等。查: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害人華納公司、福茂公司、博德曼公司、滾石公司、科藝百代公司、環球公司、魔岩公司指訴歷歷,與〔一〕被告供稱:「我在八十九年五月十四日晚上...在台縣永和市○○路○○○號前〔之〕路上擺攤販賣『盜版CD』,被警方查獲。」、「...今天才開始賣。」、「我給別人請,幫忙賣CD。」、「...請一天工資新台幣壹仟元。」、「我賣沒幾分鐘就被警方查獲。」、「我是到現場才『知道』『販賣』是『盜版』CD,...」、「壹捲〔片〕新台幣捌拾元。」〔參見偵卷第七頁反面、第八頁正面〕、「不知名男子,叫我到現場去販賣CD」〔參見偵卷第第六九頁正面〕、「我沒有交易行為〔指尚未出售成交〕,...」〔參見本院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審判筆錄〕。〔二〕證人即承辦員警乙○○於本院結證稱:「當天是分局通知我們過去,我去時,被告就在那,...,我去時,被告確實有在整理攤子,攤子上也確實整理好CD了。」〔參見本院九十年三月七日訊問證人筆錄〕等互核相符,附表壹所示歌曲之著作權分屬華納公司等所有〔詳如附表壹〕,有原版錄音帶暨原版CD光碟封面附偵查卷足參,原扣案如附表壹所示CD確載有附表壹所示之歌曲,業據被告於警局訊問時簽認無訛,有清冊足稽〔附偵卷第一三、一四頁〕,復有被告甲○○書立之代保管條足佐。
二、查被告供明「我是到現場才『知道』『販賣』是『盜版』CD,...」,復有前揭事證足佐,堪認被告確『明知』附表壹所示CD係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物。又證人即承辦員警乙○○於本院結證稱:「我去時,被告確實有在整理攤子,攤子上也確實整理好CD了。」〔參見本院九十年三月七日訊問證人筆錄〕,亦見被告確有事實欄所示之『意圖營利而陳列』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物之犯行,被告辯稱「我也沒有在那裡整理攤位...」云云,未便遽信。
三、查被告供明「我沒有交易行為〔指尚未出售成交〕,...」〔參見本院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審判筆錄〕,復無證據證明證明被告業『盜版』CD『交付』何人,其所為如事實欄所示犯行尚非該當於「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構成要件。
四、本件事證有明確,被告之右開犯行,堪予認定。
貳、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陳列』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罪。起訴書認被告所為,係犯同法條所定「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罪」,尚有未洽。被告與事實欄所示「年籍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子」間,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壹所示物品,於案發當日經員警交付被告『保管』,有代保管條足參〔參見偵卷第十一頁〕,其後已遺失,業據被告陳明,既已滅失,爰不為沒收之諭知。
參、末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一條業於九十年一月十日修正公布同日施行,同年月十二日生效,原條文修正為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並將得易科罰金之罪,從「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修正為「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暨『增訂』「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查被告所犯係法定刑「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陸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以舊法『無』上項但書規定,依舊法即應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比較新舊法,以舊法有利於犯法定刑「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陸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之被告,即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
肆、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於事實欄所示時地,將附表貳所示重製環球國際唱片有限公司等如附表貳「受侵害歌曲曲名」欄所示歌曲之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物─音樂CD光碟,陳列在臺北縣永和市○○路○○○號前其所擺設之攤位,圖以每張新台幣〔下同〕捌拾元販售,因認被告尚涉此部份違反著作權法犯嫌。查:
一、遍查全部卷證,未見有何積極確切之事證,足認被告業與何人達成交易、將附表貳所示CD交付何人;且查,原扣案全部CD,業經員警交付被告『保管』,有代保管條足參〔參見偵卷第十一頁〕,其後已遺失,業據被告陳明,本院無從查悉除『附表壹所示CD』外之『其餘CD上』載有何種歌曲,經將起訴書附表逐一比對被告於警訊時簽認之清冊〔附偵卷第十三頁、第十四頁〕,未見上開清冊載有附表貳「受侵害歌曲曲名」欄所示歌曲,即難但憑告訴人片面指訴,入被告此部份違反著作權法罪、刑。
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確切之事證,足認被告涉此部份違反著作權法犯嫌,當屬不能證明其此部份犯罪,惟公訴意旨認此部份與有罪部份為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二十八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惠慈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仍作為直接營利之使用者。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附表壹:
┌───┬─────┬───────┬───┬─────┬───────┐│編號│CD名稱│受侵害歌曲曲名│數量│被害人│備註│├───┼─────┼───────┼───┼─────┼───────┤│一│ 郭富城 旅│旅途│陸片│華納國際音│起訴書附表編號│││途愉快│││樂有限公司│一│├───┼─────┼───────┼───┼─────┼───────┤│二│ 陳慧琳 │愛你愛的│柒片│福茂唱片音│起訴書附表編號│││愛你愛的│││樂股份有限│三││││││公司││├───┼─────┼───────┼───┼─────┼───────┤│三│咻比嘟嘩│WannaFly│貳片│博德曼股份│起訴書附表編號│││WannaFly│││有限公司│五│├───┼─────┼───────┼───┼─────┼───────┤│四│ 任賢齊 │為愛走天涯│肆片│滾石國際音│起訴書附表編號│││為愛走天涯│││樂股份有限│七││││││公司││├───┼─────┼───────┼───┼─────┼───────┤│五│ 黃立行 │你身邊│貳片│科藝百代股│起訴書附表編號│││你身邊│││份有限公司│八│├───┼─────┼───────┼───┼─────┼───────┤│六│ 蔡依琳 │Don'tStop│拾伍片│環球國際唱│起訴書附表編號│││Jolin│││片有限公司│十四│││Don'tStop│││││├───┼─────┼───────┼───┼─────┼───────┤│七│ 陳曉東 │比我幸福│肆片│環球國際唱│起訴書附表編號│││比我幸福│││片有限公司│十七│├───┼─────┼───────┼───┼─────┼───────┤│八│ 彭靖惠 │解套│肆片│滾石國際音│起訴書附表編號│││解套│││樂股份有限│十九││││││公司││├───┼─────┼───────┼───┼─────┼───────┤│九│ 吳宗憲 │脫離軌道│貳片│博德曼股份│起訴書附表編號││││││有限公司│二一│├───┼─────┼───────┼───┼─────┼───────┤│十│ 劉若英 │我等你│貳片│滾石國際音│起訴書附表編號││││││樂股份有限│二二││││││公司││├───┼─────┼───────┼───┼─────┼───────┤│十一│新好男孩│寂寞的真諦│參片│魔岩唱片股│起訴書附表編號││││││份有限公司│二三│├───┼─────┼───────┼───┼─────┼───────┤│十二│酷龍│新世界│陸片│滾石國際音│起訴書附表編號││││││樂股份有限│三0││││││公司││├───┼─────┼───────┼───┼─────┼───────┤│十三│ 楊乃文 │靜止│貳片│魔岩唱片股│起訴書附表編號││││〔即Selence〕││份有限公司│三一│├───┼─────┼───────┼───┼─────┼───────┤│十四│奇蹟、尋寶│奇跡│捌片│科藝百代股│起訴書附表編號│││啟事等│││份有限公司│三五│└───┴─────┴───────┴───┴─────┴───────┘附表貳:
┌───┬─────┬───────┬───┬─────┬───────┐│編號│CD名稱│受侵害歌曲曲名│數量│被害人│備註│├───┼─────┼───────┼───┼─────┼───────┤│一│ 蔡健雅 │記念│肆片│環球國際唱│起訴書附表編號│││TANYACHUA│││片有限公司│二│├───┼─────┼───────┼───┼─────┼───────┤│二│ 彭佳慧 │甘願│參片│博德曼股份│起訴書附表編號│││FirstTime│││有限公司│四│├───┼─────┼───────┼───┼─────┼───────┤│三│台語超級精│無字的情批│參片│上華國際企│起訴書附表編號│││選2│││業股份有限│六││││││公司││├───┼─────┼───────┼───┼─────┼───────┤│四│ 李翊君 │ 孟婆湯 │參片│上華國際企│起訴書附表編號│││翊往情深│││業股份有限│九││││││公司││├───┼─────┼───────┼───┼─────┼───────┤│五│台語超級精│無字的情批│參片│仝右│起訴書附表編號│││選1││││十│├───┼─────┼───────┼───┼─────┼───────┤│六│董事長樂團│袂見笑│貳片│仝右│起訴書附表編號│││││││十一│├───┼─────┼───────┼───┼─────┼───────┤│七│ 戴佩妮 │不想│貳片│科藝百代股│起訴書附表編號│││PENNEY│││份有限公司│十二│├───┼─────┼───────┼───┼─────┼───────┤│八│超級天后精│TIMEToSay│捌片│豐華唱片股│起訴書附表編號│││選│Goodbye││份有限公司│十三│├───┼─────┼───────┼───┼─────┼───────┤│九│超級天王精│旅途│拾肆片│華納國際音│起訴書附表編號│││選│││樂有限公司│十五│├───┼─────┼───────┼───┼─────┼───────┤│十│ 黃乙玲山 │講什麼山盟海誓│拾捌片│上華國際企│起訴書附表編號│││盟海誓精選│││業股份有限│十六││││││公司││├───┼─────┼───────┼───┼─────┼───────┤│十一│ 蘇永康 │蘇情時間│參片│福茂唱片音│起訴書附表編號│││蘇情時間│││樂股份有限│十八││││││公司││├───┼─────┼───────┼───┼─────┼───────┤│十二│ 莫文尉 │ 雙城 故事│參片│滾石國際音│起訴書附表編號│││就是莫文尉│││樂股份有限│二十││││││公司││├───┼─────┼───────┼───┼─────┼───────┤│十三│ 徐懷鈺 │誓言│參片│滾石國際音│起訴書附表編號││││││樂股份有限│二四││││││公司││├───┼─────┼───────┼───┼─────┼───────┤│十四│ 李玟 │JustNoOther│參片│新力哥倫比│起訴書附表編號││││Way││亞音樂股份│二五││││││有限公司││├───┼─────┼───────┼───┼─────┼───────┤│十五│CARMEN│好想再聽一回│參片│福茂唱片音│起訴書附表編號│││ 陶莉萍 │││樂股份有限│二六││││││公司││├───┼─────┼───────┼───┼─────┼───────┤│十六│窈窕美眉│Don'tSayYou│參片│華納國際音│起訴書附表編號││││LoveMe││樂有限公司│二七│├───┼─────┼───────┼───┼─────┼───────┤│十七│水上樂園│卡通英雄│肆片│環球國際唱│起訴書附表編號││││││片有限公司│二八│├───┼─────┼───────┼───┼─────┼───────┤│十八│曠世情歌全│絲路│肆片│上華國際企│起訴書附表編號│││紀錄│││業股份有限│二九││││││公司││├───┼─────┼───────┼───┼─────┼───────┤│十九│ 張學友 │吻別│參片│環球國際唱│起訴書附表編號││││││片有限公司│三二│├───┼─────┼───────┼───┼─────┼───────┤│二0│ 鄭中基 │左右為難│參片│環球國際唱│起訴書附表編號│││聲聲愛你│││片有限公司│三三│├───┼─────┼───────┼───┼─────┼───────┤│二一│ 鄭秀文 │至理名言│拾伍片│華納國際音│起訴書附表編號│││去愛吧│││樂有限公司│三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