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194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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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19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W2Z2;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W1Z1;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九四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選任辯護人蔡建賢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四四三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丁○○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事實
一、丁○○明知其經濟狀況不佳,並無支付會款之資力,竟隱瞞該事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先後於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二十日、同年八月五日,自任會首,連續在高雄縣○○鄉○○路必信巷二十一號住處召募如附表所示之民間互助會二組,甲○○、癸○○○、蔣 廖麗香 (以辛○○、 蔣淑卿蔣淑惠 、蔣明洲等人名義參加)、庚○○、乙○○○、丙○○、己○○、壬○○、 陳金絨 (以 陳金容 名義參加)、蔡 陳金月 (以陳金容名義參加)、黃 劉秀鳳 等人及其他會員均不疑有他,而參加其所召募之上揭互助會,致甲○○等活會會員陷於錯誤而陸續交付會款予丁○○(詳細金額如附表所示),嗣於八十七年九月間,丁○○中途宣告止會,且避不見面,甲○○等活會會員至此始知受騙。
二、案經甲○○、癸○○○、蔣廖麗香、庚○○、乙○○○、丙○○、己○○、壬○○等人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丁○○固不否認有於右揭時地召集前揭二組互助會,且於八十七年九月間宣佈止會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之犯行,辯稱:伊遭其妹戊○○倒會拖累,並非蓄意詐騙云云。惟查:右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甲○○、癸○○○、蔣廖麗香、庚○○、乙○○○、丙○○、己○○、壬○○,及被害人陳金絨、 黃劉秀鳳 等人迭於偵審中指訴綦詳,並有上揭互助會會單二紙附卷可稽。再者,被告於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參加其妹戊○○所召集每會每月一萬元,會員連同會首共三十七名之互助會二會,另於八十七年三月十日參加戊○○所召集每會每月一萬元,會員連同會首共四十六會之互助會五會等情,有被告提出戊○○所召集之互助會會單二紙在卷可按,是被告於八十六年間每月收入僅有二萬餘元(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日偵訊筆錄),於八十六年間卻需負擔四組互助會之會款,而於八十七年間更需負擔九組互助會之會款,足見被告明知自己已無支付上開二組互助會會款之能力,竟隱瞞該事實,濫行起會,顯見其於起會伊始即存詐欺犯意無訛。況且,被告積欠告訴人癸○○○四十八萬元、蔣廖麗香一百十萬元、庚○○七十二萬元、乙○○○五十萬元、丙○○五十萬元、己○○三十二萬元、黃劉秀鳳二十五萬元‧‧‧等活會會員所繳交之會款(含利息),自被告中途止會迄今近一年半,竟分文未付,亦未主動召集告訴人及其他活會會員商討如何清償債務,對於上開債務始終置若罔聞,避不見面(見告訴人癸○○○及證人黃劉秀鳳等人之偵審筆錄),益證被告確有詐欺犯意,應無疑義。從而,被告上開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事證明確,被告右揭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上開二組互助會之同一次之詐欺行為,同時向多數活會會員詐取會款,係以一行為觸犯數個相同之詐欺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應從一重處斷。其先後多次詐欺取財犯行,時間緊密,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明知經濟狀況欠佳,猶濫行起會,並中途止會,訛詐告訴人及其他活會會員之血汗錢,事後又逃逸無縱,避不見面,及迄今尚未清償告訴人及其他被害人繳交之會款,造成告訴人及其他活會會員,或因而夫妻失和,或因而家計陷於困境,其惡性非輕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陳正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豐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七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會│互助會起迄時間│會數│金額(新台│中途止會時間│備註││號│首│及加標時間││幣)│││├─┼─┼───────┼────┼─────┼───────┼────┤││孫│民國八十六年二│五十會│一萬元│八十七年九月間│開標二十││一│美│月二十日起八十││││四會,活│││珠│九年五月二十日││││會會員合││││止,遇五月五日││││計繳交會││││、九月五日、一││││款六百二││││月五日各加標一││││十四萬元││││次││││(含利息││││││││)│├─┼─┼───────┼────┼─────┼───────┼────┤││孫│八十六年八月五│三十八會│一萬元│八十七年九月間│開標十六││二│美│日起至八十九年││││會,活會│││珠│四月五日止,遇││││會員合計││││一月二十五日、││││繳交會款││││七月二十五各加││││三百五十││││標一次││││二萬元(││││││││含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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