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38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廖本揚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7年8月20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呂曾達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雅琦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