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土地抵押權塗銷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32號上訴人保證責任苗栗縣竹南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丙○○、丁○○間因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32號土地抵押權塗銷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8,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