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補字第370號
原 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
訴訟代理人 枋啟民 律師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惠珠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5,52
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4,4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法 官 陳秋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十
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