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訴訟代理人 游翰昇
被 告 黃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雄簡字第1657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1年8月29日上午10時1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
31日下午3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梁志偉
書 記 官 鄒秀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貳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
九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與訴外人臺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美國運通)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被告於領用信用
卡後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
美國運通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
逾期清償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另行給付按年息19.99%計
算之利息。詎被告未依約繳款,截至96年1月30日止,尚積
欠美國運通本金244,214元,而原告於98年8月10日受讓上
開債權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會員協議
書、信用卡資料檔、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等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到場未爭執,原告之
主張,堪信為真。至被告雖具狀辯稱目前經濟拮据無力償還
云云,惟此非解免債務之事由,是其所辯,尚難憑採。從而
,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鄒秀珍
法官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鄒秀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2,650元
合計2,6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