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113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彥臻
被 告 李宗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8年5月1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貳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玖仟貳佰叁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
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
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
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書記官謝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