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110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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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1107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余承芳
被   告  黃杰翔黃熾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08年5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玖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延
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
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
續費新臺幣伍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書記官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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