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0年度投小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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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投小字第271號
原   告  劉國輝
原告與被告 吳美慧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載明被告之住居
所,致本院無法送達,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被告吳美慧之真正住所或居
所並檢附其
請公示送達,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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