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53號上訴人即原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00,000元,應繳裁判費為新臺幣29,7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楊富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