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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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774號原告 曾余秀鸞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複代理人 蔡寶慶 被告 曾勝同
曾勝利 余景登 律師即 蘇辨之 遺產管理人
蘇于超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蘇群惠 被告 蘇群芳蘇文進 之承受訴訟人
蘇孟琳 即蘇文進之承受訴訟人
蘇佩忻 蘇丁福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蘇國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4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四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維君
法官李俊霖法官張立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書記官洪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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