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6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6983號債權人 陳啓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霈昕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張霈昕向其購買蛋品後尚積欠貨款新臺幣64,980元未清償為由,聲請對債務人張霈昕核發支付命令,惟狀內並未無債務人張霈昕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年籍等足茲特定當事人之相關資料,本院即無從特定張霈昕為何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8日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一、提出張霈昕(住○○市○○區○○路000號1樓)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二、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等,該通知已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則本院無從特定債權人所主張之債務人張霈昕係何人,亦無從就其有無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等法定要件為審查,依前開說明,債權人對債務人張霈昕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榕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