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原交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原交附民字第2號原告 邱俊龍 被告 潘洪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原交易字第1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鍾邦久
法官林欣玲
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郁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