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73號原告 林錦雲
宋○軒原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宋志龍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朱玫陵 原告 宋光祥
宋蕙絹 被告 林子沂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7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瑋珍
法官彭志崴法官羅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書記官周耿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