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179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建雄
住○○市○○區○○○路000號0樓之0(高雄○○○○○○○○)選任辯護人 黃晹勛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建雄偽造文書案件,因被告業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奕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書記官蘇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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