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聲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七二九號聲請人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七六二號、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陳淑敏法官阮富枝法官陳國禎法官黃秀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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