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3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聲字第1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5件竊盜案件,經本院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現正在監服刑中。茲因受刑人業於民國99年3月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99年3月4日法矯字第0999007459號),而縮刑後終結日期為99年7月25日,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璧卉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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