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81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81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8106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務人 廖秀蘭 債務人 蕭榮達 債務人 廖金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伍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5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11月13日合併,並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此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廖秀蘭邀蕭榮達、廖金德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3年9月17日向聲請人申請借款新臺幣500,000元整,借款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年息9.51%,採固定利率按月計息。上開債務,相對人如未按期本息攤還時,除按原訂利率付息並喪失期限利益外,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按原訂利率之一成,逾期六個月以上則按原訂利率之二成計算加付違約金。債務人至民國96年9月1日尚積欠本金新臺幣31,568元,覆經催討,迄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書記官林育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