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告聚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文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鹿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億38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08萬6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若逾期未繳,將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楊美芳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