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三七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八十九年度執聲乙字第十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五日以八十七年度易字第八九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於八十八年三月九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八十八年三月下旬更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三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十萬元,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確定在案,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上述兩案之判決正本,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新院錦刑智八八訴二三七字第一四五四三號函,確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三七號判決業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確定,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黃建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