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交上易字第49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交上易字第4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交上易字第498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進展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公務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1089號,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666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劉進展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原審法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1089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該判決書於民國105年10月6日送達至被告所在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由被告本人親自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見原審卷第71頁),嗣被告於上訴期間內之105年10月14日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提出上訴書狀,應認已合法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僅記載就原判決先提出上訴,上訴理由後補書狀云云,然被告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原審乃於105年11月30日裁定命被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於105年12月2日送至被告位於新北市○○區○○路○○○號4樓住所,由被告本人親自收受等情,有刑事上訴狀、原審裁定、送達證書附於本院卷可參,但被告收受上開裁定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是依首揭規定,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曾德水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