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侵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侵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侵附民字第22號原告0000甲000000(真實姓名、住所詳卷)訴訟代理人 陳彥均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青怡
法官王聖源法官黃右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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