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聲字第10號
抗 告 人  李宥瑩
上列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31日聲請駁回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費
,如經定期間命補繳抗告費而逾期不補繳者,原法院應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
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即聲請人就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31日駁
回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裁定提起抗告,然其未據繳納
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108年3月4日裁定
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
108年3月11日送達抗告人,惟迄今仍未繳納抗告費,此有
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民事科答詢簡達表
、繳費資料維護、繳費狀況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等件在卷可參,是本件抗告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書記官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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