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83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8313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施培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壹仟肆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九八五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九九,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九八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