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24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易字第242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家孝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緝字第58
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劉家孝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共拾陸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劉家孝於民國(下同)94年某日起受僱於龍騰微波科技有限公司(址設於桃園縣中壢市○○路○○號2樓,下稱龍騰微波公司),工作地點在新竹縣竹北市○○街○○號1樓,擔任龍騰微波公司業務一職,負責販售貨品、收取貨款及退、換貨等事宜,為從事業務之人。詎竟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利用其業務上向客戶收取貨款之機會,分別於附表「收款日期」欄所示之時間,在附表「客戶地址」欄所示之地點,分別以附表「收款方式」欄所示之方式,向附表「客戶名稱」欄所示之客戶,收取如附表「貨款金額」欄所示之現金後,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未繳回公司,逕予以侵占入己而挪為己用,計侵占款項達新台幣(下同)643,295元。俟後劉家孝將40,000元現金交付予時任龍騰微波公司負責人 龍泳瑋 之配偶,復於99年6月20日以簡訊將上情告知龍泳瑋,隨即失去聯絡,嗣龍泳瑋清查帳務後,旋報警處理。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劉家孝分別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時任龍騰微波公司之負責人龍泳瑋、證人即現任龍騰微波公司負責人 林世杰 、證人即統一汽車百貨負責人邱添財、證人即老永光汽車百貨員工 廖宜玲 分別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
(三)劉家孝之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龍泳瑋指認)1份、客戶對帳單明細表22張、現金明細冊1份、劉家孝向龍泳瑋坦承侵占之簡訊照片1張、和解書1份、付款簽收簿照片
1張、應付票據明細表傳真1份、龍騰微波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1份。
三、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上之侵占罪,以持有人就其持有中之他人所有物,表現其變為所有之意思而成立,不以實際上得財為必要條件…如已有變更持有為所有之意圖,其犯罪行為既達侵占罪之既遂階段,嗣後交還侵占物於原所有人,於侵占罪之成立不生影響(最高法院44年度臺上字第546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於本院102年1月24日審判程序中供稱:「(你什麼時候侵占這些款項?)收來這些款項時,就先挪用了,因為當時公司沒有發薪水…。」(見該次審判筆錄,第4頁)等語翔實,顯見被告於收取如附表所示之貨款後,即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將貨款挪為己用,揆之前開判例意旨,就其收取如附表所示643,295元之貨款,其侵占行為已達既遂階段,嗣後縱使交還侵占款項中之40,000元,於侵占犯行之成立不生影響。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二)次按刑法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刪除連續犯規定之同時,對於合乎接續犯或包括的一罪之情形,為避免刑罰之過度評價,已於立法理由說明委由實務以補充解釋之方式,發展接續犯之概念,以限縮數罪併罰之範圍。......是於刪除連續犯規定後,苟行為人主觀上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於此情形,即得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否則,如係分別起意,則仍依數罪併合處罰,方符立法本旨(最高法院99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一】參照),查被告將附表編號1、4、5、10、12、16等各客戶所陸續交付之貨款,分別陸續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挪用之行為,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乃各基於單一業務侵占之犯意,予以侵占入己,係各為一業務侵占行為接續之數個動作,祇各論以一業務侵占罪。再參酌連續犯修正理由之說明,謂:「對繼續犯同一罪名之罪者,均適用連續犯之規定論處,不無鼓勵犯罪之嫌,亦使國家刑罰權之行使發生不合理之現象」,因此「基於連續犯原為數罪之本質及刑罰公平原則之考量,爰刪除有關連續犯之規定」。即係將本應各自獨立評價之數罪,回歸本來就應賦予複數法律效果之原貌。經查,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6示之業務侵占犯行,所侵占收取貨款之對象、時間、地點均不相同,顯非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亦無難以強行分開之關係,自非刑法上所謂接續犯,而得成立包括一罪,否則均論以接續犯,即有違刪除連續犯規定之立法意旨。準此,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6示之業務侵占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公訴人認係接續犯關係,容有誤會。
(三)爰審酌被告侵占款項達643,295元之犯罪情節與所生危害程度,犯後與龍騰微波公司和解,現正分期賠償龍騰微波公司之損害,有和解書1份可憑之態度與其素行情形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已於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
000號令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關於數罪併罰之規定,修正前刑法第50條係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新法確立數罪併罰案件之適用範圍,列舉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等不同情形,以資作為數罪併罰處罰之依據,顯然修法後數罪併罰之範圍已有限縮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惟本件被告所犯,不論依新、舊法之規定,均應論以數罪併罰,因適用新法並無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逕行適用現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適用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
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楊舒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刑事庭法官楊廼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郁惠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客戶名稱│客戶地址(即收款│帳款日期│收款日期及收款方式│貨款金額(││││地點)│││新臺幣)元│├──┼───────┼────────┼───────┼───────────┼─────┤│1│立騰通訊企業有│臺北市中正區新生│98年7月21日起│劉家孝於98年8月間某日│267,435元│││限公司(雙響炮│南路一段6號B2-0│至99年2月23日│起至99年3月間某日止,││││汽車百貨)││止│接續向左揭客戶收取貨款│││││││,共計收取如右揭金額所│││││││示之貨款。││├──┼───────┼────────┼───────┼───────────┼─────┤│2│飛馳汽車百貨│新北市林口區林口│98年10月1日│劉家孝於98年11月起至99│19,000元││││路175號││年3月止之期間內某日,│││││││向左揭客戶收取如右揭金│││││││額所示之貨款。││├──┼───────┼────────┼───────┼───────────┼─────┤│3│統一汽車百貨│桃園縣桃園市國際│98年10月1日起│劉家孝於98年11月28日,│21,500元││││路一段967-1號│至98年12月21日│向左揭客戶收取如右揭金││││││止│額所示之貨款。││├──┼───────┼────────┼───────┼───────────┼─────┤│4│昭鴻汽車百貨│臺中市○區○○路│98年6月24日起│劉家孝於98年7月間某日│14,400元││││一段249號│至98年7月9日│起至99年3月間某日止,││││││止│接續向左揭客戶收取貨款│││││││,共計收取如右揭金額所│││││││示之貨款。││├──┼───────┼────────┼───────┼───────────┼─────┤│5│文新汽車百貨│臺北市中山區濱江│98年12月1日起│劉家孝於99年1月間某日│24,300元││││街888號│至99年2月4日│起至99年3月間某日止,││││││止│接續向左揭客戶收取貨款│││││││,共計收取如右揭金額所│││││││示之貨款。││├──┼───────┼────────┼───────┼───────────┼─────┤│6│凱泰汽車百貨│彰化縣大村鄉中山│99年1月14日│劉家孝於99年2月起至99│8,000元││││路二段197號││年3月止之期間內某日,│││││││向左揭客戶收取如右揭金│││││││額所示之貨款。││├──┼───────┼────────┼───────┼───────────┼─────┤│7│凱泰汽車百貨(│彰化縣溪湖鎮員鹿│98年6月26日│劉家孝於98年7月起至99│25,400元│││溪湖)│路一段675號││年3月止之期間內某日,│││││││向左揭客戶收取如右揭金│││││││額所示之貨款。││├──┼───────┼────────┼───────┼───────────┼─────┤│8│歐映電子行│臺北市大同區延平│98年9月18日│劉家孝於98年10月起至99│28,760元││││北路一段69巷4號││年3月止之期間內某日,│││││││向左揭客戶收取如右揭金│││││││額所示之貨款。││├──┼───────┼────────┼───────┼───────────┼─────┤│9│布雷克汽車百貨│新北市土城區中華│98年8月1日│劉家孝於98年9月起至99│5,500元││││路一段118之1號││年3月止之期間內某日,│││││││向左揭客戶收取如右揭金│││││││額所示之貨款。││├──┼───────┼────────┼───────┼───────────┼─────┤│10│大展汽車百貨│新北市板橋區民生│98年7月1日起│劉家孝於98年8月間某日│14,250元││││路三段99號│至98年11月20日│起至99年3月間某日止,││││││止│接續向左揭客戶收取貨款│││││││,共計收取如右揭金額所│││││││示之貨款。││├──┼───────┼────────┼───────┼───────────┼─────┤│11│老永光汽車百貨│桃園縣龜山鄉三民│99年1月18日│劉家孝於99年2月起至99│9,500元││││路26、28、30號││年3月止之期間內某日,│││││││向左揭客戶收取如右揭金│││││││額所示之貨款。││├──┼───────┼────────┼───────┼───────────┼─────┤│12│千鶴汽車百貨│嘉義市○○路○○號│98年8月1日起│劉家孝於98年9月間某日│38,000元│││││至98年10月22日│起至99年3月間某日止,││││││止│接續向左揭客戶收取貨款│││││││,共計收取如右揭金額所│││││││示之貨款。││├──┼───────┼────────┼───────┼───────────┼─────┤│13│震陽汽車百貨│臺北市松山區八德│98年9月14日起│劉家孝於98年10月間某日│27,000元││││路四段241號│至99年2月3日│起至99年3月間某日止,││││││止│接續向左揭客戶收取貨款│││││││,共計收取如右揭金額所│││││││示之貨款。││├──┼───────┼────────┼───────┼───────────┼─────┤│14│長榮泰汽車百貨│臺中市南屯區向心│98年11月4日起│劉家孝於98年12月間某日│46,200元││││南路169巷22號│至99年2月1日│起至99年3月間某日止,││││││止│接續向左揭客戶收取貨款│││││││,共計收取如右揭金額所│││││││示之貨款。││├──┼───────┼────────┼───────┼───────────┼─────┤│15│吉隆汽車百貨│宜蘭縣五結鄉中正│98年10月1日起│劉家孝於98年11月間某日│14,000元││││路1段242號│至99年2月1日│起至99年3月間某日止,││││││止│接續向左揭客戶收取貨款│││││││,共計收取如右揭金額所│││││││示之貨款。││├──┼───────┼────────┼───────┼───────────┼─────┤│16│北二汽車百貨│桃園縣八德鄉 介壽 │98年9月16日起│劉家孝於98年10月間某日│80,050元│││八德)│路2段455號│至99年2月1日│起至99年3月間某日止,││││││止│接續向左揭客戶收取貨款│││││││,共計收取如右揭金額所│││││││示之貨款。││├──┴───────┴────────┼───────┴───────────┴─────┤│合計│643,2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