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266號聲請人 陳天福 相對人 蔡永隆
瑞聯交通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盧修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00年度存字第三九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叁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依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211號假扣押裁定,於本院100年度存字第
399號提存事件提存新台幣30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並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執全字第135號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爰提出同意書、印鑑證明、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等件為證,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裁定命返還其所提存之上開擔保金等語。
二、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
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前段亦設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21
1號假扣押裁定、100年度存字第399號提存書、同意書、印鑑證明、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假扣押裁定、擔保提存、假扣押執行事件等卷宗查明無誤,堪信為實在。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命返還其所提存之上開擔保金,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