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1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1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1131號聲請人 趙貴旋 法定代理人 趙茂煜
趙麗芳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被繼承人 趙金生 不幸於民國101年3月27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姪子,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印鑑證明、繼承權拋棄書等聲請鈞院核備云云。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民法第1138條、第1144條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趙金生於000年0月00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胞弟趙茂煜之子,即為被繼承人之姪子等情,有前揭書證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非屬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從而,其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伊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書記官江美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