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7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簡字第7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審簡字第77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鄧可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62號),被告自白犯罪(107年度審易字第1461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鄧可犯竊盜罪,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鄧可前 為址設桃園市○○區○○○路○號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之櫃檯人員,於民國106年9月25日離職。詎其因遠傳電信有帳務糾紛而心生不滿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6年10月23日凌晨1時17分(起訴書誤載為「57分」)許,在上址遠傳電信門市倉庫,徒手竊取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易付儲值卡得手後離去。嗣遠傳電信員工 王芳玲 於106年10月23日下午1時許清點倉庫察覺有異,並發現鄧可利用網際網路,以帳號tyuting在蝦皮購物販售前揭易付儲值卡後,即於同日下午4時43分許佯以購買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易付儲值卡而取貨確認,始為警循線查獲,並扣得未及出售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易付儲值卡,及已出售予王芳玲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易付儲值卡。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鄧可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㈡告訴代理人 黃品怡 、證人王芳玲分別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遠傳電信易付儲值卡產品序號資料、蝦皮購物物流寄件資料
、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遠傳電信易付儲值卡蒐證照片及序號資料、交易往來對話紀錄、證物發還認領保管單、刑事案件報案證明申請書、航空警察局保安大隊第二隊第一分隊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蝦皮購物賣家帳號tyuting賣場頁面、基本資料、對話紀錄、商品暨訂單及付款、退款資料畫面、貨到通知簡訊畫面、寄件取貨暨貨品資料、監視錄影畫面。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審酌被告為圖一己私益,竟恣意竊取他人財物,蔑視他人
財產權,所為殊無可取,並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竊得財物之價值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㈠被告所竊如附表二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
人,俱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至被告所竊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業據告訴代理人黃品怡立據
領回,有證物發還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見107年度偵字第
362號卷,第21頁),是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
五、應適用之法條: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涵妤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編號│已扣案之犯罪所得│備註│├──┼───────────────────┼─────────────┤│一│面額新臺幣350元遠傳易付儲值卡794張│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面額新臺幣150元遠傳易付儲值卡353張││├──┼───────────────────┤││二│面額新臺幣350元遠傳易付儲值卡3張│││├───────────────────┤│││面額新臺幣150元遠傳易付儲值卡3張││└──┴───────────────────┴─────────────┘附表二:
┌────────────────────────────────────┐│犯罪所得(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編號│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備註│├──┼───────────────────┼─────────────┤│一│面額新臺幣350元遠傳易付儲值卡3張│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面額新臺幣150元遠傳易付儲值卡44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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