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夥股份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350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 律師複代理人 程才芳 律師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王宏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夥股份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因有下列事項未臻明確,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兩造應提出下列事項並為事實及法律上之陳述:㈠原告應提出請求被告以起訴時匯率給付新臺幣之法律上依據。
㈡原告應提出就協議書第一項未到期部分請求一次給付之法律上依據。
㈢被告應就原告主張協議書第四項已陷於給付不能而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乙節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書記官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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